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獨立估值師在接獲有關申請書的文本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決定的文本,連同該估值師所管有並認為相關的所有其他紀錄及文件,送交處置補償審裁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