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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第5條

處置補償審裁處就某決定的覆核作出裁定時,可 —— (a) 在符合第(6)款的規定下,確認、更改或推翻該決定;如推翻該決定,則可用該審裁處認為適當的另一決定取代之;或 (b) 將有關事宜,發還有關獨立估值師處理,並給予該審裁處認為適當的指示(包括指示就該審裁處指明的事宜作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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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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