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處置補償審裁處可更改或推翻獨立估值師的決定的前提,是該審裁處信納 —— (a) 任何人如符合附表2指明的準則,並合理地和稱職地應用估值假設及原則和第103(3)條所述的可推翻推定,便不會作出該決定;或 (b) 該決定在其他情況下,存在根本上的錯誤。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處置補償審裁處可更改或推翻獨立估值師的決定的前提,是該審裁處信納 —— (a) 任何人如符合附表2指明的準則,並合理地和稱職地應用估值假設及原則和第103(3)條所述的可推翻推定,便不會作出該決定;或 (b) 該決定在其他情況下,存在根本上的錯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