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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7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處置補償審裁處更改某獨立估值師的某決定,或以另一決定取代之,則該經更改的決定或另一決定 —— (a) 須是該估值師本有權作出者;及 (b) 對所有受原有決定約束的人,均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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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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