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分部或附表8並不賦權審裁處要求研訊程序關涉方的顧問,披露任何關乎該關涉方以外的人的事務的資料。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本分部或附表8並不賦權審裁處要求研訊程序關涉方的顧問,披露任何關乎該關涉方以外的人的事務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