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研訊程序完成後,該研訊程序的任何關涉方可於任何時間,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擱置執行關乎有關覆核的審裁處裁定或命令。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在研訊程序完成後,該研訊程序的任何關涉方可於任何時間,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擱置執行關乎有關覆核的審裁處裁定或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