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指示將一筆它認為就第(i)節所述的訟費而言屬合理的定額款項,包括在答辯人須付予上訴人的訟費內。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指示將一筆它認為就第(i)節所述的訟費而言屬合理的定額款項,包括在答辯人須付予上訴人的訟費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