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所指的命令,可在訟費、繳存款項於法院或其他方面,受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命令,可在訟費、繳存款項於法院或其他方面,受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