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處置補償審裁處
第127條
(1) 現設立一個審裁處,中文名稱為“處置補償審裁處”,英文名稱為“Resolution Compensation Tribunal”。 (2) 審裁處 —— (a) 由一名主席及2名其他成員組成;及 (b) 由主席主持。 (3) 附表9就審裁處具有效力。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27條
設立處置補償審裁處
(1) 現設立一個審裁處,中文名稱為“處置補償審裁處”,英文名稱為“Resolution Compensation Tribunal”。 (2) 審裁處 —— (a) 由一名主席及2名其他成員組成;及 (b) 由主席主持。 (3) 附表9就審裁處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