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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28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28條

增設審裁處

第128條

(1) 行政長官如認為適當,可為了在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申請、覆核或爭議,增設審裁處。 (2) 本條例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每個增設的審裁處,一如本條例適用於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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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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