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處司法管轄權
第129條
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以按照本部及附表9 —— (a) 應第98(2)條所指的申請,根據第98(1)條撤銷任何獨立估值師的委任; (b) 應第107(1)條所指的申請,覆核任何獨立估值師根據第104條作出的決定; (c) 裁定根據第184條訂立的規例規定須由審裁處裁定的爭議;及 (d) 聆訊和裁定(a)段所述的申請、(b)段所述的覆核或(c)段所述的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或爭議點,或與該項申請、覆核或爭議相關的問題或爭議點。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29條
審裁處司法管轄權
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以按照本部及附表9 —— (a) 應第98(2)條所指的申請,根據第98(1)條撤銷任何獨立估值師的委任; (b) 應第107(1)條所指的申請,覆核任何獨立估值師根據第104條作出的決定; (c) 裁定根據第184條訂立的規例規定須由審裁處裁定的爭議;及 (d) 聆訊和裁定(a)段所述的申請、(b)段所述的覆核或(c)段所述的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或爭議點,或與該項申請、覆核或爭議相關的問題或爭議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