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審裁處作出以下行動,則本條適用 —— (a) 根據第130(1)(c)條,要求任何人提供證據; (b) 根據第130(1)(f)條,要求任何人回答問題; (c) 根據第130(1)(g)條,命令任何人提供證據;或 (d) 在其他情況下,根據第130(1)(m)條,命令或要求任何人提供資料。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如審裁處作出以下行動,則本條適用 —— (a) 根據第130(1)(c)條,要求任何人提供證據; (b) 根據第130(1)(f)條,要求任何人回答問題; (c) 根據第130(1)(g)條,命令任何人提供證據;或 (d) 在其他情況下,根據第130(1)(m)條,命令或要求任何人提供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