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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37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37條

登記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

第137條

(1) 如審裁處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140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的方式,向原訟法庭發出書面通知,則原訟法庭可將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在原訟法庭登記。 (2) 根據第(1)款登記的裁定或命令,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須視作原訟法庭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作出的裁定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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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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