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某研訊程序的任何關涉方,對審裁處作出的裁定感到不滿,該關涉方可在一名上訴法庭法官許可下,針對該項裁定,就法律論點,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凡某研訊程序的任何關涉方,對審裁處作出的裁定感到不滿,該關涉方可在一名上訴法庭法官許可下,針對該項裁定,就法律論點,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