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有針對審裁處的裁定的上訴,上訴法庭 —— (a) 可判上訴得直; (b) 可駁回上訴; (c) 可更改或推翻有關裁定;如推翻該項裁定,則可用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另一裁定取代之;或 (d) 可將有關事宜,發還審裁處處理,並給予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指示(包括指示就上訴法庭指明的事宜作新的裁定)。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如有針對審裁處的裁定的上訴,上訴法庭 —— (a) 可判上訴得直; (b) 可駁回上訴; (c) 可更改或推翻有關裁定;如推翻該項裁定,則可用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另一裁定取代之;或 (d) 可將有關事宜,發還審裁處處理,並給予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指示(包括指示就上訴法庭指明的事宜作新的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