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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原訟法庭可就第144條中高級人員的定義的(d)段所述的人作出退扣令,而不論該人何時不再符合該定義的(a)、(b)或(c)段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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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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