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規避
第148條
(1) 如金融機構與高級人員為規避本部的條文,訂立屬任何種類的協議或安排,則該協議或安排屬無效。 (2) 任何人如明知或理應知道任何協議或安排的(不論全部或部分)目的,是規避本部的條文,而訂立該協議或安排,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48條
禁止規避
(1) 如金融機構與高級人員為規避本部的條文,訂立屬任何種類的協議或安排,則該協議或安排屬無效。 (2) 任何人如明知或理應知道任何協議或安排的(不論全部或部分)目的,是規避本部的條文,而訂立該協議或安排,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