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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8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8條

第8條

如以下情況出現(以較早出現者為準),本條所指的延遲即告不再有效 —— (a) 第(3)款所述的條件,不再獲符合;或 (b) 遵守有關披露責任的規定的經延遲時限,已告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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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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