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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儘管《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571章,附屬法例V)有任何效力相反的規定,在第150條所指的延遲有效期間,證監會並無義務考慮根據該規則第8條行使權力,指示暫停有關上市實體的任何證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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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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