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認可交易所,指示該交易所暫停有關上市實體的任何證券的所有交易,直至獲該當局以書面通知可恢復該等證券的交易為止。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送達書面通知予認可交易所,指示該交易所暫停有關上市實體的任何證券的所有交易,直至獲該當局以書面通知可恢復該等證券的交易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