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某上市實體或其集團公司已被施加第33(2)(d)條所述的穩定措施(內部財務重整),但其內部財務重整正持續進行,則本條就該實體或公司而適用。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如某上市實體或其集團公司已被施加第33(2)(d)條所述的穩定措施(內部財務重整),但其內部財務重整正持續進行,則本條就該實體或公司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