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1)款所指的通知,可指明提供有關資料或交出有關紀錄或文件的限期(如要求定期提供或交出,則可指明須在甚麽日期之前遵從要求),以及提供或交出的方式及形式。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1)款所指的通知,可指明提供有關資料或交出有關紀錄或文件的限期(如要求定期提供或交出,則可指明須在甚麽日期之前遵從要求),以及提供或交出的方式及形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