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出現沒有根據第(1)款的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的情況,而原因是該紀錄或文件並非由有關受規管實體或第三方實體管有,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給予該實體書面通知,要求該實體在該當局合理地要求的限期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事情及原因。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如出現沒有根據第(1)款的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的情況,而原因是該紀錄或文件並非由有關受規管實體或第三方實體管有,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給予該實體書面通知,要求該實體在該當局合理地要求的限期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事情及原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