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受規管實體或第三方實體犯第(2)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任何受規管實體或第三方實體犯第(2)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