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的權力
第160條
(1) 本條就受規管實體而適用。 (2) 獲授權人士行使本條下的權力的前提,是該人士認為,行使該權力會令該人士得以查閱某紀錄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資料,而該紀錄、文件或資料屬將會有助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者。 (3) 處置機制當局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即可安排獲授權人士行使本條下的權力 —— (a) 有需要查核某受規管實體的紀錄或文件,以確定該當局是否有需要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其控權公司或其相聯營運實體行使本條例下的權力,以及(如有需要的話)需行使哪一項權力;或 (b) 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已進行或正進行某項活動的方式,正妨礙根據本條例有效進行處置規劃,或在其他方面無助於利便處置該機構。 (4) 獲授權人士可在任何合理時間 —— (a) 進入有關受規管實體的業務處所; (b) 查閱在該處找到或可從該處取用的任何紀錄或文件,或複製該紀錄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記錄其細節;及 (c) 向該實體查訊關於(b)段所述的紀錄或文件的事宜。 (5) 獲授權人士在行使第(4)(b)或(c)款下的權力時,可要求有關受規管實體 —— (a) 讓該人士取用第(4)(b)款所述的紀錄或文件,並為此而在該人士指明的時限內,在該人士指明的地點,交出該紀錄或文件;及 (b) 回答關於該紀錄或文件的問題。 (6) 如出現沒有根據第(5)(a)款的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的情況,而原因是該紀錄或文件並非由有關受規管實體管有,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給予該實體書面通知,要求該實體在該當局合理地要求的限期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事情及原因。 (7) 如某受規管實體根據第(5)(b)款的要求而給予答覆,則有關獲授權人士可藉書面要求該實體,在該人士合理地要求的限期內,以該人士合理地要求的方式(包括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覆。 (8) 如某受規管實體沒有根據第(5)(b)款的要求而給予答覆,而原因是該實體並不知悉有關事宜,則有關獲授權人士可藉書面要求該實體在該人士合理地要求的限期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事情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