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獲授權人士行使本條下的權力的前提,是該人士認為,行使該權力會令該人士得以查閱某紀錄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資料,而該紀錄、文件或資料屬將會有助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者。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獲授權人士行使本條下的權力的前提,是該人士認為,行使該權力會令該人士得以查閱某紀錄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資料,而該紀錄、文件或資料屬將會有助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