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置機制當局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即可安排獲授權人士行使本條下的權力 —— (a) 有需要查核某受規管實體的紀錄或文件,以確定該當局是否有需要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其控權公司或其相聯營運實體行使本條例下的權力,以及(如有需要的話)需行使哪一項權力;或 (b) 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已進行或正進行某項活動的方式,正妨礙根據本條例有效進行處置規劃,或在其他方面無助於利便處置該機構。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處置機制當局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即可安排獲授權人士行使本條下的權力 —— (a) 有需要查核某受規管實體的紀錄或文件,以確定該當局是否有需要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其控權公司或其相聯營運實體行使本條例下的權力,以及(如有需要的話)需行使哪一項權力;或 (b) 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已進行或正進行某項活動的方式,正妨礙根據本條例有效進行處置規劃,或在其他方面無助於利便處置該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