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員有權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或作會見訊問
第163條
(1) 凡調查員正在第162條所列情況下進行調查,該調查員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於該人 —— (a) 該人管有的某紀錄或文件,包含或相當可能包含攸關正受該調查員調查的事宜的資料;或 (b) 該人以其他方式,管有攸關(a)段所述的事宜的資料。 (2) 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某人 —— (a) 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限內,在該要求所指明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該要求所指明的、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 —— (i) 攸關或可能攸關受調查的事宜;及 (ii) 正由該人管有; (b) 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會見該調查員,並回答該調查員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事宜的問題; (c) 回應該調查員以書面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事宜的問題;及 (d) 在該人按理有能力提供與該調查相關的其他協助的範圍內,向該調查員給予一切該等協助。 (3) 如任何人根據第(2)(a)款的要求而交出紀錄或文件,則有關調查員可要求該人就該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4) 有關調查員在根據第(2)或(3)款提出要求之時或之前,須確保有關人士獲告知或提示,第165條對該要求或有關問題、答覆、回應、解釋或進一步詳情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而施加的限制。 (5) 如出現沒有根據第(2)款的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的情況,而原因是該紀錄或文件並非由有關人士管有,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給予該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在該當局合理地要求的限期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事情及原因。 (6) 如任何人根據第(2)或(3)款的要求而給予答覆、回應、解釋或進一步詳情,則有關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該人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限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 (7) 如任何人沒有根據第(2)或(3)款的要求而給予答覆、回應、解釋或進一步詳情,而原因是該人並不知悉有關資料,則有關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該人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限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事情及原因。 (8) 調查員 —— (a) 可向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提交關於某項調查的中期報告;及 (b) 如被該當局要求向該當局提交關於某項調查的中期報告,則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交該報告。 (9) 調查員在完成某項調查後,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提交關於該項調查的最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