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某人 —— (a) 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限內,在該要求所指明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該要求所指明的、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 —— (i) 攸關或可能攸關受調查的事宜;及 (ii) 正由該人管有; (b) 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會見該調查員,並回答該調查員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事宜的問題; (c) 回應該調查員以書面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事宜的問題;及 (d) 在該人按理有能力提供與該調查相關的其他協助的範圍內,向該調查員給予一切該等協助。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某人 —— (a) 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限內,在該要求所指明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該要求所指明的、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 —— (i) 攸關或可能攸關受調查的事宜;及 (ii) 正由該人管有; (b) 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會見該調查員,並回答該調查員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事宜的問題; (c) 回應該調查員以書面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事宜的問題;及 (d) 在該人按理有能力提供與該調查相關的其他協助的範圍內,向該調查員給予一切該等協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