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任何人根據第(2)(a)款的要求而交出紀錄或文件,則有關調查員可要求該人就該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如任何人根據第(2)(a)款的要求而交出紀錄或文件,則有關調查員可要求該人就該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