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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任何人根據第(2)或(3)款的要求而給予答覆、回應、解釋或進一步詳情,則有關調查員可藉書面要求該人在該要求所指明的時限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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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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