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第163條所指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獲免遵從該要求。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第163條所指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獲免遵從該要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