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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某調查員根據第163(2)或(3)條,要求某人就某問題給予答覆或回應,或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b) 該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及 (c) 該人在給予該答覆、回應、解釋或詳情前,曾聲稱有該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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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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