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指明人士如根據手令,移走紀錄或文件,則須在移走該紀錄或文件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該紀錄或文件發出收據。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7條
指明人士如根據手令,移走紀錄或文件,則須在移走該紀錄或文件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該紀錄或文件發出收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