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對紀錄或文件擁有留置權
第167條
如根據本部要求交出的紀錄或文件由某人管有,而該人聲稱對該紀錄或文件擁有留置權,則 —— (a) 該留置權並不影響交出該紀錄或文件的要求; (b) 無須為交出該紀錄或文件而支付費用,或就交出該紀錄或文件而支付費用;及 (c) 交出該紀錄或文件,並不影響該留置權。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67條
聲稱對紀錄或文件擁有留置權
如根據本部要求交出的紀錄或文件由某人管有,而該人聲稱對該紀錄或文件擁有留置權,則 —— (a) 該留置權並不影響交出該紀錄或文件的要求; (b) 無須為交出該紀錄或文件而支付費用,或就交出該紀錄或文件而支付費用;及 (c) 交出該紀錄或文件,並不影響該留置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