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本部獲授權要求他人交出有關紀錄或文件的人,亦獲授權要求他人交出有關資料或事宜的紀錄(或該紀錄的相關部分)的、以可閱讀形式(或能使該資料或事宜以可閱讀形式重現的形式)重現的版本。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根據本部獲授權要求他人交出有關紀錄或文件的人,亦獲授權要求他人交出有關資料或事宜的紀錄(或該紀錄的相關部分)的、以可閱讀形式(或能使該資料或事宜以可閱讀形式重現的形式)重現的版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