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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本部取得任何紀錄或文件管有權(包括根據第166條所指的手令移走的紀錄或文件的管有權)的獲授權人士或調查員,須准許假若該人士或調查員沒有取得該管有權便本應有權查閱該紀錄或文件的其他人,在所有合理時間,查閱或複製該紀錄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記錄其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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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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