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有資料在第(3)(a)至(k)款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向某人披露,則除非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同意,否則以下人士不得向其他人披露該資料或其任何部分 —— (a) 該人; (b) 從該人(不論直接或間接)取得或收取該資料的其他人。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7條
如有資料在第(3)(a)至(k)款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向某人披露,則除非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同意,否則以下人士不得向其他人披露該資料或其任何部分 —— (a) 該人; (b) 從該人(不論直接或間接)取得或收取該資料的其他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