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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本款適用的實體或人士 —— (a) 對於該實體或人士在下述行事過程中獲悉的事宜,須保密和協助保密 —— (i) 執行本條例任何條文下的職能,或實施該條文;或 (ii) 協助他人執行本條例任何條文下的職能,或協助他人實施該條文; (b) 不得將(a)段所述的事宜,向他人傳達,但該等事宜所關乎的人除外;或 (c) 不得容受或准許任何人取用該實體或人士因(a)段所述的情況而管有的紀錄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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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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