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適用於 —— (a) 屬或曾屬受涵蓋金融機構的實體; (b) 屬或曾屬(a)段所述的實體的集團公司的實體;或 (c) 屬或曾屬(a)或(b)段所述的實體的成員、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顧問的人。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1)款適用於 —— (a) 屬或曾屬受涵蓋金融機構的實體; (b) 屬或曾屬(a)段所述的實體的集團公司的實體;或 (c) 屬或曾屬(a)或(b)段所述的實體的成員、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顧問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