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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款無礙該款適用的實體或人士,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情況下,披露該款所述的事宜 —— (a) 為第173(3)條就該實體或人士所准許的目的而披露;或 (b) 向與該實體同屬一公司集團的另一法人團體披露,而該項披露是在有關處置機制當局的同意下作出的(如該實體屬(或曾屬)受涵蓋金融機構,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指該實體的處置機制當局;如該實體屬(或曾屬)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的集團公司,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指該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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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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