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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置機制當局如認為符合以下情況,可向非香港處置機制當局披露資料 —— (a) 該非香港處置機制當局在有關非香港司法管轄區中,受足夠的保密條文所規限;及 (b) 以下兩項條件其中之一獲符合 —— (i) (就香港而言)為促致處置目標得以達成,該項披露是可取或合宜的; (ii) 該項披露將會使該非香港處置機制當局能夠執行其職能,或將會協助該非香港處置機制當局執行其職能,且該項披露並不違背第(i)節所述的該項披露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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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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