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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7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76條

釋義

第176條

在本部中 —— (a)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條所界定的公帑;或 (b) 由特區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控制的其他款項; 處置收益 (proceeds of resolution)指因為第5部文書的訂立,或在與之相關的情況下,須向作為某實體(包括過渡機構、資產管理工具或暫時公有公司)的股東的特區政府支付的款項; 處置資金 (resolution funds)指存入處置資金帳户的公帑; (a) 處置資金; (b) 處置收益; (c) 根據第177條追討的費用; (d) 根據第147(2)條交予處置機制當局的報酬; (e) 凡記入處置資金帳户的貸方的款項用於第178(4)(a)或(b)條所述用途——就如此運用該款項而收到的利息或費用; (f) 就記入處置資金帳户的貸方的款項的運用而收到的其他款項(包括第178(4)(b)條所述的借出款項的還款); 處置徵費 (resolution levy)指根據第180條徵收的徵費; 餘款 (surplus)就處置資金帳户而言,指在所有處置資金已根據第179條付還,以及就該資金而須支付的利息已根據該條支付後,記入該帳户的貸方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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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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