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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然而,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或財政司司長(在諮詢該當局後)如認為,根據第(2)款收取費用,可能會阻礙達到處置目標,則不得收取該費用,或在收取該費用可能會阻礙達到處置目標的範圍內,不得收取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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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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