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還處置資金
第179條
(1) 在處置完成時記入處置資金帳户的貸方的款項,須運用於付還處置資金,或用作支付根據第178(8)條收取的利息。 (2) 凡由某帳户(支出帳户)支付處置資金(或有關利息所關乎的處置資金),存入處置資金帳户,則運用於第(1)款所述用途的款項,須存入支出帳户;如支出帳户多於一個,則須按各支出帳户如此付款的比例,將該款項存入各支出帳户。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79條
付還處置資金
(1) 在處置完成時記入處置資金帳户的貸方的款項,須運用於付還處置資金,或用作支付根據第178(8)條收取的利息。 (2) 凡由某帳户(支出帳户)支付處置資金(或有關利息所關乎的處置資金),存入處置資金帳户,則運用於第(1)款所述用途的款項,須存入支出帳户;如支出帳户多於一個,則須按各支出帳户如此付款的比例,將該款項存入各支出帳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