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在處置完成時,有任何有關處置資金,尚未根據第179條付還,或有任何須就該資金支付的利息,尚未根據該條支付,則處置徵費僅可在此範圍內徵收。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凡在處置完成時,有任何有關處置資金,尚未根據第179條付還,或有任何須就該資金支付的利息,尚未根據該條支付,則處置徵費僅可在此範圍內徵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