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不得在自憲報刊登該規例當日起計的一個月屆滿前開始實施。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不得在自憲報刊登該規例當日起計的一個月屆滿前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