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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8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82條

徵費率

第182條

(1) 立法會可按財政司司長建議,按照財政司司長根據第181條訂立的規例,藉決議訂明處置徵費的徵費率。 (2) 根據第(1)款通過的決議,不得在自憲報刊登該決議當日起計的一個月屆滿前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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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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