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徵費
第183條
任何須由第180(3)條所述的實體支付並已到期須付的徵費款項,均可作為欠特區政府的民事債項,而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該實體追討。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83條
追討徵費
任何須由第180(3)條所述的實體支付並已到期須付的徵費款項,均可作為欠特區政府的民事債項,而在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該實體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