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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根據該款訂立的規例可 —— (a) 指明何人有權獲得餘款的任何部分; (b) 指明如何計算屬任何人的份額;或 (c) 規定關乎分配餘款的任何爭議,須由處置補償審裁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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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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